立法院於2011年11月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環保署表示,此舉將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繼韓國之後,
第2個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該法將於總統公布後1年實施。
環保署屆時將逐批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室內公共場所,經公告之場所,
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經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該罰則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用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得命其停止營業。
環保署表示,在未來1年內將陸續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逐批公告公共場所、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相關子法,
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改善輔導平台,
同時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專責人員培訓課程及相關宣導說明活動等工作,
以推動國內各公共場所未來依法落實管理室內空氣品質。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所明定的「室內」是指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搭乘空間,
例如:各級學校、圖書館、博物館、補習班、醫療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
民用航空運輸、大眾捷運系統、客運、金融機構、郵局、歌劇院、旅館等,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程度,
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過公告,其室內場所為該法的規範場所。
而室內空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
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之懸浮微粒、
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此外,環保機關也將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期間,
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
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
對於一些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場所,
將進一步要求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
其監測結果亦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
根據該法未來公告之場所,除了需設置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
並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外;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或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
其結果應予以公布,以確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標準。
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的檢查或檢測,
將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規定,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並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並定期公布結果、作成紀錄。如果紀錄有虛偽記載者,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